这种情形:职工因吃饭受伤,也算工伤!
林某的公司规定:12点至13点为员工用餐、休息时间,随后即继续上班,2017年1月11日12点7分,林某离开工作岗位前往公司开办的食堂用餐途中,不慎因地滑而摔倒,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,还落下九级伤残。
由于公司没有为林某办理工伤保险,她曾要求公司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工伤赔偿,但却遭到拒绝。公司的理由是林某去吃饭路上摔伤不构成工伤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二)项规定,职工在“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”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本案的情形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,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要件:伤害发生在公司规定的中午用餐、休息时间内,也是上午下班后至下午上班开始前的时间内;地点在林素芬工作岗位与公司食堂之间,而食堂为公司所开办,当属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;林某用餐是继续上班的正常生理需要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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